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家在何方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研究(3)

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8 05:5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现代社会保障政策也逐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在这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现代社会保障政策也逐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缩小”了,这给了家庭作为私人生活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依然是保障的供给主体,但其生产形式却更加多样化了。除了较为常见的民营化之外,家庭也更多地参与到了保障的生产中来,并且承担着诸如精神慰藉等特殊保障服务的生产职能。保障关系从传统社会的“家庭-个人”,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个人”,转向了“国家-家庭-个人”。

基于此,从我国社会保障语境来理解,“再家庭化”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去家庭化”而言的,可以被理解为是国家依赖于家庭向个人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制度。“再家庭化”程度的高低反映的是国家依赖于家庭生产向个人提供保障的程度。

(二) 社会保障中“再家庭化”程度分析框架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基本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26)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6-8页。。社会保险因其保障对象是劳动者,是人口中最多且最重要的部分,因而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涵盖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和工伤风险,这些风险中许多内容与家庭联系紧密,是传统社会中由家庭应对的内容。社会救助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予以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社会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而最低生活保障的特点之一即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在社会救助中的地位也至关重要。社会福利从狭义上理解是指国家和社会群体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发放的津贴补助、举办的社会服务或各类集体福利事业等。包括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分析可以从宏观制度架构上区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的“再家庭化”。

在社会福利领域,尼尔·吉尔伯特(Neal Gillbot)将社会政策的分析分为四项基本内容:一是分配的基础,即谁获益;二是供给的本质,即分配的形态是什么。前两项聚焦在“谁得到什么”这一问题上。在社会保障“再家庭化”分析中,分配的基础具体是指福利保障的获益究竟是整个家庭或家庭成员,还是个人,或者说福利是否能够“惠及家人”。供给上具体是指福利保障的现金、实物或服务这些待遇标准是依何确定的。三是福利的递送;四是资金的来源。后两项的聚焦点在于“如何得到”(27)Neil Gilbert、Paul Terrell:《社会福利政策引论》,沈黎译,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81-83页。。对前者来说,“再家庭化”具体指福利保障的递送是否通过家庭“管道”?例如儿童福利政策可以通过政府向家庭拨款,由家庭生产照顾服务传递给儿童。而后者则是指福利保障的资金来源中,家庭或家庭成员是否做出贡献。由此可以建构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程度分析框架

三、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程度分析

社会保障中的“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类似一条光谱的两端,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位于这条光谱中的不同位置。目前学术界对于“再家庭化”尚缺少成熟的操作化手段,而“再家庭化”程度其本身也难以进行准确量化。因此,社会保障“再家庭化”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程度的高低反映的是国家依赖家庭向个人提供保障的程度。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较为合适的方式是放在比较的视野下的定性分析。

(一) 我国社会保险中的“再家庭化”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三部分。从分配的基础来看,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作为个人资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除此之外,养老保险的直接关系均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相挂钩,并无直接涉及家庭的因素。

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包括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只有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继承涉及家庭,其他均是以个人为基础。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而在农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格获得和缴费上均以家庭作为单位。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qikandaodu/2021/0718/1464.html



上一篇:以中产阶级男性的成长故事重新想象非血亲共同
下一篇:潮漳方言中的婆媳

当代家庭教育投稿 | 当代家庭教育编辑部| 当代家庭教育论文发表 | 当代家庭教育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当代家庭教育》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