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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的“中国个税”:简单为“上策”(3)

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13 10: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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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分析称,这次改革最大意义不在于起征点提高多少,而在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始于1980年的分类征收模式,近四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分析称,这次改革最大意义不在于起征点提高多少,而在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始于1980年的分类征收模式,近四十年未变,这一次把工资、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在一起,有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纵向、横向不平衡问题,迈出了历史跨越性的一步。”

简单为“上策”

然而,在税改未落定之前,大家关注的焦点可行性,还需反复讨论推敲。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杜莉教授提醒,综合征税在中国个税历史上有过探索。1986年9月,就曾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承包、转包收入以及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实行累进课税。“当时没有坚持,自然是遇到问题了,纳税人收入分散,综合计税征管上困难很大。今天的技术手段相比1986年已经改善很多了,但是不是当年的问题就能有效解决了?”

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则表示,目前实行综合税制条件成熟,可以参考我国台湾经验,未来设计几种缴税表格,让纳税人按照不同情况选择填写。“台湾综合税制应用已经很成熟。从分类转向综合需要积极推进,否则综合税制改革遥遥无期。”

聂日明表示,虽然综合征收是有益的尝试,但也应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应警惕国外“会计师充分就业法案”的前车之鉴,避免将多种收入纳入到综合征收并且辅以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合并后一定要规定标准,哪些收入以什么形式收进来,毕竟收税也需要成本,自查自纠不现实,以中国的现状而言,简单化为“上策”。“复杂容易有漏洞可钻,如果按照房产合并收税,有人会离婚,如果像英国按照窗户收钱,那就会有人盖房子不造窗。”聂日明分析,综合对峙,最终可能改变人的行为,对人的伦理造成冲击。

另外,个税起征点、边际税率、专项费用扣除等,都是此次个税法修正人们关注的重点。有财经媒体统计分析,在个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2014年为65.3%。大部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恐怕还是工资薪金等非财产性收入。“起征点很关键,2011年时3500元,相当于现在的7000元,因此,如果税率不下降,起征点应该提高,才能在工薪阶层迎来范围更大、实惠更多的个税抵扣。”聂日明分析。

当然,个税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个税一个方面,而是要放在全球化背景下分析,王长勇告诉《新民周刊》,“目前,全球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商品经济转为创新经济,知识产权也上升到全球保护层面,宏观趋势的变化,就要求我们必须搞清楚竞争对手在做什么,切勿只守着自己的账本,闭门造车。”

据了解,世界各国的个税制度比较复杂,有综合税制(美国)、累进税制(印度)、单一税制(俄罗斯)、分类综合税制(德国)等。有高福利、高个税的国家,比如:丹麦56.4%,芬兰 54.25%;也有免税国家,比如:百慕大、卡塔尔、科威特。

虽说国情不同,但国外经验也可“拿来主义”。比如,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从2008 年4月起,英国政府宣布,将个人所得税基本税率从22% 减至20%,为75 年来的最低点。

德国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将应税所得分为7种,其他部分不必纳税。以家庭为单位,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并负法律责任,从而降低逃税漏税的概率;日本《所得税法》规定,纳税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是规定税率,对于日本境内居住者而言,除固定的工资收入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许多日本人尽管年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子女、需赡养老人的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大为不同。

而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拥有比较完善税制的美国,在去年12月2日,迎来了美国自1861年实行以来,30多年来对税法的最大改革,特朗普把个税最高税率从39%下调至25%,部分美国人将享受到“零税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美元。有学者称,特朗普将开启自里根时代以来最大的一场减税潮。

据布鲁金斯税收政策中心,该方案将在10年期间减税11.98万亿美元,美国GDP将增长11%,薪资增长6.5%,还能创造530万个就业岗位。这一税改,显然对美国经济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qikandaodu/2020/0713/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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