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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家的基本释义形态与功能(2)

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8 07:2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也有一些古文字学家对“家”从宀豕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家”当从宀彖,“家”当从宀亥,“家”当从口。《说文解字校义》指出:“许君人兽之辩

也有一些古文字学家对“家”从宀豕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家”当从宀彖,“家”当从宀亥,“家”当从口。《说文解字校义》指出:“许君人兽之辩极严,若以家为豕圈宀部,不应首列此字而训为居也”,“家”训为豕之居,就没有了人畜之辩。因此“家字本无别义,其所以从豕者,非犬豕之豕,乃古文亥字”。更准确的说,“家”当从亥,“亥为豕,与豕同,集韵,亥古作豕,亥下云一人男一人女也,从乙,象孩子咳咳之形。按礼云男有室女有家,亥为一男一女而生子,非家而何此?”[5]7388故“家”当从亥。钮树玉则认为“家当从彖”,他首先从读音的角度来论证,他以“蠡”为例,指出“蠡从彖声,刘子政蠡与嵯峨为韵,杨子云赋蠡与它为韵。《广韵》蠡亦收戈与家字,古读合”,以此类比“家”也应从彖;继而从事实推理反驳“家”当从豕的观点,指出家字“若入豕部,则人畜不分矣”[8]。王筠在《说文句读》中认同钮氏观点,“钮氏树玉曰家当从彖,省声。古文不省可证也。如蠡从彖声”[5]7390。徐承庆在《段注匡谬》中指出“家”当从口,“口部必养畜之栏也,豕部豢下云以谷圈养豕也。圈乃豕所居。若以家为豕居,引申假借以为人之居,此与马头人马长入持十为斗何异也?且人畜齐等,造字者必不若是之悖乱,权重解字必不若是之也”[5]7389。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对“家”的字音、字形、字义得出基本结论。在字音方面,“家”从“豭”得声,宋代的《集韵》、元代的《韵会》、明代的《正韵》均标为居牙切,《康熙字典》则与宋明以来读音相同,注音加。在字形方面,“家”由“宀”和“豕”两部分构成,一说为形声字,一说为会意字,笔者认为该字应为形声兼会意字。在古代文字学中,“豭”“豕”“亥”“彖”等皆为“豕”之意,不同学者对家的字形探讨始终围绕在“家”与“豕”的关系之中,基本认可“猪”作为古代六畜的地位,承认“猪”在古代农耕社会、家居生活中的重要性。在字义方面,“家”的基本涵义是指人之居、人之聚的场所。许慎的概括极为简练,将其界定为“居也”;段玉裁则将其具体化,强调是从“豕之居”演化为“人之居”,戴侗则认为“家”为“人所合”“三人聚门下”[9]之义。无论是人之居的家还是聚于门下的家,其基本释义始终离不开“豕”的存在,“豕”既是古人生存食物之必需,生活稳定、家庭财富的象征,又是祭祀物品,有着更为深刻的精神意义。“家”在我国古代不仅是人居、人聚的场所,还有着更为丰富深刻的内涵。

二、中国古代“家”的基本形态

“家”作为人居住、聚居的场所,进而演变为个体家庭、家族组织,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在人类从野蛮社会、蒙昧社会进入到文明社会之际,家庭形态也相继从血婚制家庭、伙婚制家庭演变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家”的甲骨文表明殷商时期我国就已进入了稳定的家庭生活时代,而首先形成的家庭形态则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明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家庭形态逐渐从个体家庭演变为有组织、有层次的家族系统。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族组织由此构成了我国古代“家”的基本形态。

(一)家为同居、共财、共爨的个体家庭

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家庭形态也逐渐从血婚制家庭、伙婚制家庭、对偶婚制家庭过渡为一夫一妻制家庭。至迟从夏代开始,我国进入了文明社会,家庭形态也逐渐演变为个体家庭。甲骨文、金文的“家”之字形表明殷商时期我国家庭形态已具备了房屋、人以及以畜豕为代表的家庭物产等基本要素,其中家庭的人员构成以父子为核心,家庭形态为一夫一妻制。

我国古代的个体之家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子关系为轴心,同居、共财、共爨的社会组织形式。“家”首先是夫妇居住之场所,《尔雅·释宫》曰:“户牖之间谓之扆,其内谓之家”,在门窗之间的屏风之内,即为家,为夫妇居住之家。先秦时期“家”多与“室”通用,但二者又有区别。“家”多指“夫家”,“室”多指妻子,“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10]。其次,“家”以父子关系为轴心。由于古代重视父子血统关系,为保证血脉传承、财产继承的纯正,收养行为并不被赞扬,且有严格规定,收养关系并未构成古代“家”的基础。再次,古代之“家”为共同居住、财产共有、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家庭的饮食起居、财产分配、教育娱乐等一切活动主要由家长决定,父子、夫妻、兄弟关系更多的是上下垂直关系。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qikandaodu/2021/0508/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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