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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何方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再家庭化研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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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之,日本社会保障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中等偏上,存在部分政策更加强调以个人为基础,可以说是家庭和个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养老保险
总之,日本社会保障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中等偏上,存在部分政策更加强调以个人为基础,可以说是家庭和个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结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均有部分政策涉及家庭成员,而有些政策只针对参保本人。社会救助中的区分最为明显,有向以户主为或整个家庭支付的,也有向实际需求者支付的。在保障标准设定上,社会救助和厚生年金均将家庭作为整体进行考虑。
五、结论与启示
社会保障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阀”,保障着人们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发展使得家庭原有的保障功能逐渐式微,社会保障逐渐“去家庭化”。在不同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之下,家庭的功能和地位是不同的。对我国来说,传统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使人们很难真正脱离家庭而独自生活,正如费孝通所说,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一种类似涟漪的“差序格局”。这一矛盾不仅影响着我国社会保障发挥其安全保障功能的有效性,也影响我国家庭的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因此,我国社会保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再家庭化”,把家庭纳入社会保障的体制结构中。借鉴新加坡和日本的经验,可以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再家庭化”的三个面向:
第一,发展社会服务,将以现金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转为以服务为主体。社会保障在发展之初被理解为是一种经济政策,我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在当时也被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政策。这使得社会保障更多以现金福利为主的经济补偿来化解风险。现金福利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却造成了“福利依赖”、缺少积极性等问题。从“再家庭化”角度来看,社会服务给了以家庭作为福利递送管道的可能,个人可以在家庭之中获得服务,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个人的归属感。其中尤其需要注重儿童照顾服务的发展,儿童在家庭中获得照顾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改善家庭状况,提升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帮助家庭采取合适的抵御风险的行动,才能保障儿童的成长与发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并提升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发展社会福服务需要探索“社会服务+现金给付”的新型供给结构,而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现金给付+社会服务”传统组合方式(45)林闽钢、梁誉:《社会服务国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公共行政评论》2016年第5期。。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和现金给付组合的优势,实现“家庭友好”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确立社会保障体制中以政府为核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基本格局。社会保障的“再家庭化”并非是要否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现代社会保障的体制结构中,家庭不可能取代政府,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责任主体。但20世纪70年西方福利国家的改革说明社会保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需要包括家庭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福利的多元组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家庭化”程度相对较低,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采用家属连带缴费措施,如对于家庭中无业女性可以选择参加其配偶的保险项目,由配偶统一缴费,单位和财政补充,缴费年限可以通过夫妻二人共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保障标准方面强调家庭共担。如失业保险的待遇与家庭规模和家庭经济收入挂钩,也可与配偶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相挂钩。养老保险方面也可与夫妻双方共同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在领取时合并计算。对于存在两个抚养孩子的父母可适当降低社保缴费额等。
第三,平衡个体本位和家庭本位,构建发展型家庭政策。“再家庭化”是一个相对程度概念,而非价值概念。也即并非“再家庭化”程度越高越好,而是要在“去家庭化”和“再家庭化”之间,或者说是个体本位和家庭本位之间寻得平衡。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这一平衡点是不同的。这一平衡是指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家庭的发展,既不能过少也不能过多。过少则支持力度不够,不利于家庭的发展。过多则会消解家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不利于家庭的发展。发展型家庭政策是指家庭在社会保障中不仅作为一个参与主体,而且作为一个发展主体。社会保障的目标之一是通过政策、资金等支持,体现生产性,来促进家庭能力的提升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当代家庭教育》 网址: http://www.ddjtjyzzs.cn/qikandaodu/2021/0718/1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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